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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十五週,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並舉行綜合實例測驗及擬判測驗。
二、第二階段五十五週,為審判實務實習。
三、第三階段五週,為綜合研習,並舉行擬判測驗及口試。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研習,其實施方式由研習委員會決定之。
前二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委員會決議增加、縮短期間或變更其實施次序。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