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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
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四科。
甄試成績之計算,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
算考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為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各占百分之三
十、書類製作占百分之十。
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