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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監督機關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認真檢查,不隱諱業務缺失,探求問題癥結,切實檢討業務上優點及缺失,提供改進方法。
前項規定,於前條公、認證書繕本或影本、統計月報表之備查,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