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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聲請解釋案件,按收文先後編定號次,輪分大法官。並於每次大法官會議時,將新收案件之案由,列入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