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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招標機關。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陳述意見,並檢附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