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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攝影類檔案進行電子儲存前,應檢查該照片、微縮片、正片、負片或影片之保存現況;有損壞者,應即修復。
辦理攝影類檔案電子儲存時,應配戴棉質或尼龍手套,並避免留下指印或刮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