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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償還前美援借款本息。
二、以貸款方式提供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資金。
三、以投資方式參與創導性及高科技發展計畫。
四、為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之設計、研究、規劃、考核、訓練等措施,以
及有關創設性暨實驗性計畫之支出。
五、有關本基金管理及執行經費之支出。
六、購買公債及債券。
七、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受益憑證,
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
八、其他配合政府政策性用途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