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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司法事務官之甄審,分甄選及甄試二種方式。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以甄選方式為之。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資格者,以甄試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