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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及其助理人員均應於閱覽前在閱覽檔案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閱畢
時,應記錄閱畢之時間並簽名後,將原卷交還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