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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