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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資安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經許可者,應依許可之日期、目的地及計畫行程,辦理出國(境)及入國(境)事宜。
前項資安院人員經許可之日期、目的地及計畫行程,因故須變更者,應即時向數位部提出申請。
第四條第一項之資安院人員經許可之目的地及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除因情況急迫不及即時提出外,應於變更原許可行程前完成申請。
於出國(境)後因故須變更,未能即時提出申請者,至遲於返國(境)後三個工作日內,應附具未能即時提出申請之證明及說明補行變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