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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其地上物於申請交換前應予拆除騰空。但地上物所有人願意贈與國有,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私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設定他項
權利
者,應於申請交換前塗銷。但經他項
權利
人同意於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
權利
者,不在此限。
私有土地及地上物出租、被占用或有糾紛者,應於申請交換前自行終止租約或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