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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內勤檢察官於徵得被害人同意後,應即命法醫師
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依衛生署、法務
部與司法院共同訂頒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以適當保存證據。
前項被害人為
女性
時,應由
女性
法警或
女性
書記官陪同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