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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1 條
中華民國與鄰近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簽訂漁業協定(議),該國家之漁船及漁業從業人員在協定(議)海域內作業,依該協定(議)規定辦理。
前項協定(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