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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發明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或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