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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農會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農會工作之編制員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至年終連續服務之編制員工年資申請退休:
一、於農會工作編制員工年資二十年以上,或編制員工年資八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於農會工作編制員工年資十二年以上,最後四年擔任總幹事。
農會總幹事及勞工符合下列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之一者,農會應予辦理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限齡退休。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前項第一款限齡退休者,由農會於下列規定內決定其退休生效日:
一、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二、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有關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