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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漁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前項退休金提繳率,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由漁會視其財務狀況,提經理事會通過:
一、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
(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漁會工作者: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漁會任職者: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五。
二、技工、工友:
(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同一漁會工作者: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漁會任職者: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九。
三、特約人員: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九。
漁會調整退休金提繳率時,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