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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貨運承攬業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