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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報值信函使用郵局特製封套裝寄者,應於封背規定簽印地位及緘封處之報
值封誌上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
報值信函自備封套裝寄者,其信封須用堅韌不透明之整張紙料製成。寄件
人姓名之下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並在封口及騎縫處加貼郵局供用之報值
封誌小條上同樣簽名或蓋章。
報值包裹寄件人除於寄件人姓名之下簽名或蓋章外,其四週縫口處應蓋用
火漆或其他封誌,並於其上同樣簽名或蓋章。用繩捆紮時,其繩結必須用
同樣封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