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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軍職外調人員服裝: 一、個人服裝,可由服務單位收繳代為保管 (含服裝卡) 回任軍職時併年 度計畫辦理,如奉准退伍,則將服裝繳清,由原服務單位造具服裝代 金申請名冊連同服裝繳清證明,向所屬財勤單位申請退伍服裝代金。 二、如服務單位不願代為保管,辦理繳回補給單位,但必須一次繳清,如 有遺失,應同時辦理賠償,由服務單位承辦人將服裝繳庫時,持同個 人服裝卡,向地區補給單位簽證服裝繳清證明,並發交外調人員妥慎 保管 (不得掛失) 作為爾後辦理退伍申請服裝代金或回復軍職時申請 服裝之依據。 三、繳清服裝證明書表,由受補單位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