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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固定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泡沫放出口,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二、移動式: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