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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 C 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 建築物使用類組 │ 應為防火構造者 │
├─┬───────┼────┬──────┬────────┤
│類│ 組 別 │樓 層│總樓地板面積│樓層及樓地板面積│
│別│ │ │ │之和 │
├─┼───┬───┼────┼──────┼────────┤
│A│公共集│全 部│全 部│ - │ - │
│類│會類 │ │ │ │ │
├─┼───┼───┼────┼──────┼────────┤
│B│商業類│全部 │三層以上│三○○○平方│二層部分之面積在│
│類│ │ │之樓層 │公尺以上 │五○○平方公尺以│
│ │ │ │ │ │上。 │
├─┼───┼───┼────┼──────┼────────┤
│C│工業、│全部 │三層以上│一五○○平方│變電所、飛機庫、│
│類│倉儲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工│汽車修理場、發電│
│ │ │ │ │廠除外) │場、廢料堆置或處│
│ │ │ │ │ │理場、廢棄物處理│
│ │ │ │ │ │場及其他經地方主│
│ │ │ │ │ │管建築機關認定之│
│ │ │ │ │ │建築物,其總樓地│
│ │ │ │ │ │板面積在一五○平│
│ │ │ │ │ │方公尺以上者。 │
├─┼───┼───┼────┼──────┼────────┤
│D│休閒、│全部 │三層以上│二○○○平方│   - │
│類│文教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 │ │
├─┼───┼───┤ │ │ │
│E│宗教、│全部 │ │ │ │
│類│殯葬類│ │ │ │ │
├─┼───┼───┼────┼──────┼────────┤
│F│衛生、│全部 │三層以上│  - │二層面積在三○○│
│類│福生、│ │之樓層 │ │平方公尺以上。醫│
│ │更生類│ │ │ │院限於有病房者。│
├─┼───┼───┼────┼──────┼────────┤
│G│辦公、│全部 │三層以上│二○○○平方│   - │
│類│服務類│ │之樓層 │公尺以上 │ │
├─┼───┼───┼────┼──────┼────────┤
│H│住宿類│全部 │三層以上│  - │二層面積在三○○│
│類│ │ │之樓層 │ │平方公尺以上。 │
├─┼───┼───┼────┴──────┴────────┤
│I│危險物│全部 │依危險品種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
│類│品類 │ │定之。 │
└─┴───┴───┴────────────────────┘
說明: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為防火構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可不受防火構造之限制。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即不論層數如何,均應為防火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