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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緊急命令規定在新臺幣八百億元限額內發行公債或借款及其支用,得繼續
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
制。但仍應補辦手續。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臺幣一千億元,應循特別預算程序
辦理,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其後不足部分,應循年度預算程
序辦理。但重建總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