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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漁會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漁會總幹事之職業災害補償,比照之。
在職之漁會員工遇非職業災害死亡時,漁會應一次給予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撫卹金。
漁會辦理前二項事宜所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金,應由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支應;漁會有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或其他方式,並由該保險或其他方式支付撫卹金者,得抵充之。
撫卹金之受領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漁會為其員工辦理投保商業保險或其他方式之經費,應由總用人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