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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本處任 (遴) 用職員,經呈奉核准派代後,由人事室通知被派代人辦理報
到手續,會知有關單位簽請首長批示,再依有關法令辦理送審,俟銓敘部
審定結果通知到處後,會知會計室、總務室。
前項任 (遴) 用審查核定實授人員,由人事室辦理任命事宜,第一至第五
職等由處發給務委任令, 六職等以上呈部轉請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