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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各級預算支用單位主辦主計軍官簽證支用外匯,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填製結匯案件行文表 (格式及填製說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 ,向辦理外匯之財勤單位結匯。
二、如辦理結匯時,未能檢送原始憑證者,應即建卡逐案登記,加強管制
,並應負責隨時稽催補送。
三、於收到外購物資之提單及原始憑證,應先由主管業務部門協調有關單
位辦理驗收手續,然後填製補送外匯原始憑證行文表 (格式及填製說
明詳「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 ,並檢齊有關憑證,送辦理外匯之
財勤單位轉審結案。
四、外匯結報後,如有餘額,應照「國軍外匯處理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