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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未經官署許可,或不按規定之限制,售賣含有毒質之藥劑者。
 二 於未經官署許可之處,設置糞廠者。
 三 於人煙稠密之處,曬晾堆置或煎熬一切發生穢氣之物品,不聽禁止
   者。
 四 售賣春藥,或散佈登載其廣告者。
 五 以邪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醫治病傷者。
 六 出售藥品之店舖,於深夜逢人危急,拒絕賣藥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六款之違警,並得停止其營業,第二款之違警,並得勒令
其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