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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其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