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時,依本法改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