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之律師酬金,其數額由法院於每審級終局裁判時,另以裁定酌定之;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於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予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