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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