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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於退休生效日前,請求變更或撤回退休申請者,須經服務機關同意;自退休生效日起,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及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選擇月退休金之支領方式,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