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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零點一 MPa 之第一種壓力容器,裝設之揚程在閥座口徑之十五分之一以上之揚程式安全閥及全量式安全閥,其材料及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九九六九「蒸汽及壓力氣體用彈簧式安全閥」或具同等以上機械性質者。
前項安全閥,應於明顯易見處裝設記載下列事項之銘板:
一、製造者名稱或其商標。
二、標稱閥徑。
三、設定壓力(MPa) 。
四、噴出量(k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