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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必須於當地醫院或診所診療。
二、於本條例施行區域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依循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