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移轉至新保險人或個人退休金專戶時,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或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移轉手續。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時,保險人應全額移轉。
第一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以累積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期間,作為計算期間,除已分配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之收益,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移轉之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