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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船舶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其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其自起居艙、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分隔機艙空間之各甲板與艙壁,應以A級隔艙標準構造。在該等艙壁及甲板上之門及其他開口,其構造應予保護使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