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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房艙及統艙之分級規定如下:
一、房艙:
(一)甲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兩個固定床位。
(二)乙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四個固定床位。
(三)丙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十二個固定床位。
二、統艙:
(一)甲級統艙,應設有固定或活動床位或坐臥兩用之設備。
(二)乙級統艙,應設有板墊或蓆墊地舖位。
(三)丙級統艙,應設有坐艙或長凳。
(四)丁級統艙,無上述坐臥設備。
前項第二款各級統艙設備混合裝置,而無固定間隔者,以其最低設備之級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