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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時,工業區外主要通路之拓寬或改善,以及工業區
內土地之整理劃分,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給予必要之配合與協助,所
需費用得令公民營企業負擔一部分或全部。
政府經營之公用事業,對於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所需之公用設施,應予
以必要之配合與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