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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建立陸 (地) 地圖帳卡規定如左:
一、陸軍師 (獨立旅) 級、空軍聯隊、海軍艦艇隊、陸戰師以上單位 聯
勤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所屬學校與國防部直屬單位均須
建立「地圖存量卡」與「地圖保管及交接紀錄卡」各一種,格式如附
表 (二九) (三十)
二、對圖帳領入或繳銷之記載,須依據核准之有關憑單字號,隨時記載,
以保持完整之最新資料。
三、陸軍步兵旅級以下單位,由軍團作適切之規定。
四、建卡單位領到「地圖存量卡」後,應將所存地圖分類分別記入卡內,
並將其中一冊呈報圖帳管制單位。領繳移交地圖時,須由申請單位攜
帶本單位「地圖存量卡」至管制單位核對登記。
圖表附件:
附表(二十九):地圖存量卡.PDF
附表(三十):地圖保管及交接紀錄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