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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調任軍訓教官人員服裝補給規定如下: 一、現役軍官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原領保有之個人服裝均攜使用,後續 需求,由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 二、備役軍官奉准回役,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初次所需服裝,按軍種, 由教育部軍訓處,依據核布人令,逕洽各軍總部價撥,其後續需求由 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 三、教育部軍訓處籌製軍訓教官所需換補及晉陞之服裝品量及型號,均由 軍訓處逕洽聯勤經理生產處代製,其價款由軍訓處負責繳交聯勤。 四、擔任軍訓教官期間退伍人員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由軍訓處負責發放 。如回任軍職後退伍人員仍由各軍種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