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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之規定。
前項重行公告之當選人,其任期至原任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