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發生爭議之相對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爭議之性質與發生爭議機關間之協商經過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限。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機關對本案所持之見解。
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