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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