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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鏈,其安全係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四以上。
(一)以斷裂荷重之二分之一拉伸時,其伸長率為百分之零點五以下者。
(二)抗拉強度值為每平方毫米四百牛頓以上,且其伸長率為下表所列抗拉強度值分別對應之值以上者。
┌────────────┬──────┐
│抗拉強度 │伸長率 │
│(單位:牛頓/平方毫米)│(單位:%)│
├────────────┼──────┤
│四百以上六百三十未滿  │二十 │
├────────────┼──────┤
│六百三十以上一千未滿 │十七 │
├────────────┼──────┤
│一千以上 │十五 │
└────────────┴──────┘
二、前款以外者:五以上。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鏈之斷裂荷重值除以該吊鏈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