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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國際掛號函件得依寄件人之申請,限定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 (辦理國名見
附表 (一) 第一欄) 。
前項函件除應加付投交收件人親收之資費外,其封面並應用國際郵務通用
之法文或英文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字樣 (見附表 (二)) 。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