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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本法所稱嚴重遲延,指列車時刻表所訂列車於任一站之出發或到達時刻,較表訂時刻延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其於高速鐵路,指延誤達三十分鐘以上。
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通部鐵道局:
一、鐵路機構於獲知嚴重遲延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或行動通訊軟體通報。
二、每隔四小時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復原情形以電話、簡訊或行動通訊軟體通報,至恢復正常運轉止。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通報後,交通部鐵道局得視需要通知鐵路機構依其可行之視訊、網路、攝影等設備,提供造成嚴重遲延之災害現場影像、照片、聲音等資料;如交通部鐵道局另為協調應變處置得要求鐵路機構進行視訊連線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