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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財團法人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