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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如下:
┌────────┬───┬──────┬──────┬───┐
│儲存能力或處理能│0 ≦ │10000 ≦× │52500 ≦× │990000│
│力(x) │×< │<52500 │<990000 │≦× │
│安全距離單位:公│1000 │ │ │ │
│尺 │0 │ │ │ │
│對象物 │ │ │ │ │
├────────┼───┼──────┼──────┼───┤
│第一類保護物 │12√2 │0.┌────│30(但低溫儲│30(但│
│ │ │12┘x+10000 │槽為 │低溫儲│
│ │ │ │0.┌────┤槽為 1│
│ │ │ │12┘x+10000)│20) │
├────────┼───┼──────┼──────┼───┤
│第二類保護物 │8 √2 │0.┌────│20(但低溫儲│20(但│
│ │ │08┘x+10000 │槽為 │低溫儲│
│ │ │ │0.┌────┤槽為 8│
│ │ │ │08┘x+10000)│0) │
├────────┴───┴──────┴──────┴───┤
│儲存能力或處理能力單位:壓縮氣體為立方公尺、液化氣體為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