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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奇裝異服,有礙風化者。
 二 妖言惑眾,或散佈此類文字圖畫或物品者。
 三 製造或販賣有關迷信之物品,不遵官署取締者。
 四 於通衢叫化,或故裝殘廢行乞,不聽禁止者。
 五 販賣或陳列查禁之書報者。
 六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