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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裁決罰鍰或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
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
三、原裁決吊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應暫予保管各該應受吊銷或廢止處分之證、照。
四、原裁決沒入其車輛、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喇叭或噪音器物、攤棚攤架者,均應暫予保管。
五、原裁決施以講習者,暫不予講習。
前項各款,應俟法院裁判確定後,依其裁判處理。